(2017)闽01刑更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赖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220号罪犯赖金,男,1973年7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思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出售、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减刑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正鹤、游晓勇,福建省福清监狱指派民警易智明、黄挺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赖金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罪犯赖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赖金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赖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赖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赖金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就该犯减刑幅度不当的建议,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丽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