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福礼与被执行人赵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福礼,赵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肖福礼,男,195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赵亮,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肖福礼申请执行赵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442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赵亮名下的蒙G6***重型普通货车,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亮名下的蒙G61***号重型普通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德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天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