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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宋国虎与武秀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国虎,武秀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国虎,男,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平遥县村民。委托代理人田永文,山西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秀梅,女,1956年10月4日生,汉族,平遥县村民。委托代理人师宏宝,男,汉族,1986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平遥县,系武秀梅的儿子。上诉人宋国虎因与上诉人武秀梅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8民初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遥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8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武秀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韩 敏审判员 许 俊审判员 元晓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