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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晓红与周保的、任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红,周保的,任素娥,周雅辉,沙河市亚辉矿业有限公司,河北神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655号原告:张晓红,女,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周保的,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被告:任素娥,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被告:周雅辉,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被告:沙河市亚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西冯村。法定代表人:周雅辉,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神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988号红星美凯龙B座708房间。法定代表人:周保的,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晓红与被告周保的、任素娥、周雅辉、沙河市亚辉矿业有限公司、河北神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晓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保的、任素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贰佰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到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3.判令被告周雅辉、沙河市亚辉矿业有限公司、河北神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按《借款担保协议》的约定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周保的、任素娥于2015年5月16日向原告借款贰佰万元,在借款同时,由周雅辉、沙河市亚辉矿业有限公司、河北神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协议书,自愿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借款早已逾期,期间除偿还原告少部分利息外,仍拖欠原告本金贰佰万元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仍不偿还借款本息。为保证原告合法权益,减少原告实际损失,望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晓红已就被告周保的合同诈骗向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该大队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本案所涉纠纷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合同诈骗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合同诈骗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不应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晓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江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