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辛锋涛与被告田阔阔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锋涛,田阔阔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974号原告:辛锋涛,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田阔阔,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辛锋涛诉被告田阔阔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辛锋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锋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锋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辛锋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