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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恢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丁义文、王桂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义文,王桂秀,赵德忠,姜志荣,诸城吉翔商贸有限公司,诸城市佛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恢796号申请执行人:丁义文,男,196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桂秀,女,196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赵德忠,男,1965年8月2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姜志荣,男,197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诸城吉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路与西外环路交叉路口西500米。被执行人:诸城市佛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外环路中段东侧。申请执行人丁义文与被执行人王桂秀、赵德忠、姜志荣、诸城吉翔商贸有限公司、诸城市佛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46064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赵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