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7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袁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748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袁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袁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代理费19250元、违约金7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2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失信惩戒。上述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志勇执行员 颜 杰执行员 谢雅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茂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