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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席旭东与李继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旭东,李继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22民初1889号原告:席旭东,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李继锋,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原告席旭东与被告李继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旭东、被告李继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13日,被告李继锋因需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自2015年7月份以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绝返本付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未还的事实。被告李继锋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偿还,但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不同意给付利息。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13日,被告李继锋向原告席旭东借款6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席旭东现金60000元整……”,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被告李继锋向原告席旭东借款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席旭东要求被告李继锋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继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席旭东借款六万元。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李继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缴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审判员  王宏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