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福州万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俞玉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万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俞玉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1675号原告:福州万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峰路。法定代表人:陈祖津,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峰,福建韦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俞玉彩,女,195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福州万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俞玉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福州万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福州万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万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州万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阮文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