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与蒋晓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蒋晓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892号原告: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北湖中路478号。法定代表人:袁召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春光,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晓卫,男,1984年2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原告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与被告蒋晓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香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