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向晖诉怀化市好安居房地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3号原告:向晖,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华中特种水泥厂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311150436。被告: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178号,注册号431200000013430。法定代表人:龙宪忠。委托代理人:丁健,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舒文华,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晖诉被告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晖撤回对被告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98元,依法减半收取1449元,由原告向晖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甘密密审 判 员 阳 敏人民陪审员 张彩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娉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