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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4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新红与唐兆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红,唐兆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4民初362号原告:王新红,汉族,农民,住合水县段家集乡宜州。被告:唐兆岗,汉族,农民,住合水县。原告王新红与被告唐兆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新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兆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新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23438元及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至6月被告雇佣原告驾驶自己的装载机在其固城、太莪的工地上运送土石。工程竣工后,经双方核算,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23438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随提起诉讼。唐兆岗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至6月唐兆岗雇佣王新红驾驶的装载机在固城、太莪的工地上运送土石,双方约定劳务费每小时220元。工程竣工后,经双方核算,唐兆岗共欠王新红劳务费23438元。2012年6月唐兆岗向王新红支付劳务费5000元。下剩18438元劳务费,王新红多次催要未果,随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唐兆岗雇佣王新红驾驶的装载机在工地上运送土石,王新红为唐兆岗提供劳务,双方劳务关系成立,唐兆岗应当支付王新红劳务费。工程竣工后,经双方核算,唐兆岗共欠王新红劳务费23438元,2012年6月唐兆岗向王新红支付劳务费5000元,下欠18438元劳务费,王新红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王新红要求唐兆岗支付劳务费的逾期利息的诉称,王新红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确认。综上所述:唐兆岗雇佣王新红驾驶的装载机为其提供劳务,双方劳务关系成立。王新红要求唐兆岗支付劳务费的诉称,经当庭核实应为18438元,有书证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王新红要求唐兆岗支付劳务费的逾期利息的诉称,王新红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唐兆岗支付王新红劳务费18438元;二、驳回王新红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元,由唐兆岗负担304元,王新红负担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啸审 判 员  王 杰人民陪审员  徐军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丑瑞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