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林云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林云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11执6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193号。被执行人:林云开,男,1951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福州市晋安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林云开拖欠诉讼费纠纷一案,经本院(2015)晋民初字第40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晋民初字第40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朝晖执行员 陈可榕执行员 佘姚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延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