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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4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章晓、霍邱中泰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章晓,霍邱中泰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胡勇,王志亮,张磊,缪保社,苏三勇,胡帅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125号申请人:赵章晓,男,汉族,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玉满,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浩,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霍邱中泰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蓼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0982002880。法定代表人:缪保社,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XX,男,汉族,1959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胡勇,男,汉族,1978年1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被申请人:王志亮,男,汉族,1965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被申请人:张磊,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被申请人:缪保社,男,汉族,1966年7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被申请人:苏三勇,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被申请人:胡帅虎,男,汉族,1992年6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赵章晓与霍邱中泰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胡勇、王志亮、张磊、缪保社、苏三勇、胡帅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章晓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霍邱中泰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胡勇、王志亮、张磊、缪保社、苏三勇、胡帅虎的银行存款16156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赵章晓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霍邱中泰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胡勇、王志亮、张磊、缪保社、苏三勇、胡帅虎的银行存款16156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赵章晓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先娥人民陪审员  王继圣人民陪审员  王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宗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