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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执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高成侠、邱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成侠,邱芳,李先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执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成侠,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邱芳,女,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李先国,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委托安徽诚桥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李先国坐落于泗县泗城中城街西段南侧泗都商厦B#楼13号(房产证号为00××72,建筑面积40.88平方米)、14号(房产证号为00××73,建筑面积43.93平方米)的房产。2017年4月19日,竞买人刘士升(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668300元竞得上述拍卖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先国坐落于泗县泗城中城街西段南侧泗都商厦B#楼13号(房产证号为00××72,建筑面积40.88平方米)、14号(房产证号为00××73,建筑面积43.93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归竞买人刘士升(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竞买人刘士升时起转移。二、竞买人刘士升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荣生审判员  孙中东审判员  刘小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宁昌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