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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何某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1刑初11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女,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生于1973年5月23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现住鄂尔多斯市,系保险公司员工。2016年12月2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王荣生、代理检察员李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何某在某某银行达拉特旗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14年至2015年,何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大量透支,截止2016年7月20日,共透支本金30967.64元。还款期限届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还清全部欠款。另查明,被告人何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于2016年7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截止2017年5月3日,被告人何某已将逾期欠款全部归还银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文书、被告人何某的供述、证人何某的证言、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消费交易记录、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催收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某某银行存款凭条、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归案说明、视听资料、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案发后归还了全部欠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