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易守荣与成都益川钛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工商保险待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守荣,成都益川钛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740号申请执行人:易守荣,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被执行人:成都益川钛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法定代表人郑伟。本院在执行易守荣与成都益川钛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应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都益川钛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