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黄浩与张继林徐德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浩,张继林,徐德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915号原告:黄浩,男,壮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靖西市,委托代理人:郭跃超,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继林,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溆浦县,被告:徐德瑞,女,1983年7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18633X2。负责人:尤程明。原告黄浩诉被告张继林、徐德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未于法律规定时限内依法缴纳诉讼费用,并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陶 雪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燕(兼)书记员 赵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