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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葛新才与孙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新才,孙守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077号原告:葛新才,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王谦,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守成,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新才诉被告孙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葛新才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守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新才撤回对被告孙守成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新才撤回对被告孙守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新才负担。审判员  张文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