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葛新才与孙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新才,孙守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077号原告:葛新才,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王谦,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守成,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新才诉被告孙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葛新才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守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新才撤回对被告孙守成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新才撤回对被告孙守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新才负担。审判员 张文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