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小静与被执行人杨五娣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小静,杨五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小静,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弋江镇。被执行人:杨五娣,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弋江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23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杨五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五娣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五娣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五娣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弋江分理处存款3630.49元。。审判员 陈周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为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