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徐永胜、高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徐永胜,高志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0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艳。委托代理人高海平。委托代理人王增强。被告徐永胜,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被告高志军,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被告徐永胜、高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80元,依法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