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徐永胜、高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徐永胜,高志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0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艳。委托代理人高海平。委托代理人王增强。被告徐永胜,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被告高志军,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被告徐永胜、高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80元,依法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