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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彭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刑初224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1994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乐平市。2017年3月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德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彭某某随身携带毒品在皇嘉大酒店附近被民警抓获并口头传唤至城北派出所,从其身上缴获一小袋疑似冰毒及一小袋疑似麻果,后经景德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冰毒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合计9.2069克,疑似麻果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净重合计0.4451克。2017年3月1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交代其家中还有毒品。从其家中二楼床头柜中搜出一袋疑似麻果物质(5粒)及一袋疑似麻果(1粒)与冰毒的混合物,经景德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一袋疑似麻果(5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合计0.4697克;一袋疑似麻果(1粒)与冰毒混合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净重合计0.0978克,疑似冰毒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净重合计0.293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主动上缴家中的其他毒品,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二0一七年九月十九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彭某某的涉案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查小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