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辉、王励捷等与余碧铃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王励捷,余碧铃,黄文茂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1369号原告:张辉,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王励捷,女,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励敏女,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余碧铃,女,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武,福建博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茂,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张辉、王励捷与被告:余碧铃、���文茂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张辉、王励捷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王励捷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辉、王励捷负担。审判员 陈家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仕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