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5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兵与湖南金和石油实业有限公司、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钻井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兵,湖南金和石油实业有限公司,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钻井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5304号原告:杨兵,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代理人:龙际群,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雨婷,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金和石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春路199号东宸公寓1栋14楼。法定代表人:李发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文,湖南国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民,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系员工。被告: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钻井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梓园路1号。负责人:王利中,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少林,湖南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红军,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杨兵与被告湖南金和石油实业有限公司、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钻井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杨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兵撤回对被告湖南金和石油实业有限公司、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钻井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兵负担。审 判 长 李龙挺人民陪审员 李和莲人民陪审员 颜建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