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民辖终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平与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平,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民辖终1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平,男,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三友新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齐明春,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负责人:李振宇。上诉人唐平因与被上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4民初122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唐平上诉称,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海南省临高县境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4民初1222号民事裁定,由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合同引发的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涉案不动产的所在地为海南省临高县,合同履行地在海南省临高县区域内,根据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以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本案应由象山县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处理,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4民初122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 判 长 陈海珍审 判 员 王永政审 判 员 黄心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高 云书 记 员 符国相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