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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91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金香与被执行人刘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香,刘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91执异32号案外人刘宏旭,男,1998年9月2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抚顺市。申请执行人张金香,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抚顺市。被执行人刘永辉,男,1975年4月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抚顺市。委托代理人刘海姣,1984年3月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本院在执行(2017)辽019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张金香与被执行人刘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宏旭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后案外人刘宏旭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在本院审查期间,现案外人向本院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刘宏旭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松代理审判员 周 骥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凌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