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9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克山县亿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山县亿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刘善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9民初554号原告:克山县亿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克山县双河乡联心村克拜公路5.8公路路西。法定代表人:刘丽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强,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告:刘善伟,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原告克山县亿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永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善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克山县亿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拖拉机款429,400.00元;2.要求被告按法律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赔偿逾期付款损失;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赊购迪尔2104拖拉机一台,价款211,400.00元;2015年6月22日赊购迪尔1354拖拉机一台,价款318,000.00元。2015年7月被告给付了100,000.00元价款,尚欠原告429,400.00元价款未给付,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被告刘善伟在调查材料中辩称,原告所述过程属实,原告提交的二份欠据也是我签的名。没有给付原告全款是因为当时原告承诺有补贴款,但我没有得到补贴款。被告刘善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善伟主张购买拖拉机时原告承诺有补贴款,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事实的存在,并且原告否认承诺补贴款的事实,故对被告主张有补贴款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出具的二份欠据没有写明还款日期,故被告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善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克山县亿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拖拉机款429,400.00元,及此款自2017年4月20日起以中国人��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给付完毕时止;;如果被告刘善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41.00元减半收取计3,871.00元,保全费2,667.00元由被告刘善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立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冬磊注: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并按规定交纳申请执行费。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都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