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2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戈柏林与李国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戈柏林,李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1382执693号 申请执行人:戈柏林,男,196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凌源市城关镇城北村三组8737号。 被执行人:李国英,女,193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宅家北楼一区3单元201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戈柏林与被执行人李国英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戈柏林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凌凌民初字第012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则政 执行员 张宏远 执行员 袁宏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