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诚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诚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1863号原告:山东诚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合里25号。法定代表人:孙仁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娜,女,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琳,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吕峰,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原告山东诚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诚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诚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晓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艳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