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瓦其牛牛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瓦其牛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998号罪犯瓦其牛牛,女,彝族,1979年1月1日生,文盲,四川省昭觉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淝河监狱服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9年1月6日作出(2008)沪铁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瓦其牛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4年1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于2017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以罪犯瓦其牛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瓦其牛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1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监狱内账户余额较高。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瓦其牛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其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掌握;另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监狱内账户余额较高说明其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属于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情形,其减刑幅度依法也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瓦其牛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梁 征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