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小军与张建勋、王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军,张建勋,王建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1946号原告张小军,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张建勋,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王建松,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张小军诉被告张建勋、王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军承担。审 判 长 高安民人民陪审��杨伟人民陪审员 苗卿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秋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