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2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池咏梅与胡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咏梅,胡祥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994号原告:池咏梅,女,汉族,1975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胡祥军,男,汉族,1986年5月18日出生,工作地点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咏梅与被告胡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咏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池咏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原告池咏梅自愿承担。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