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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2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池咏梅与胡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咏梅,胡祥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994号原告:池咏梅,女,汉族,1975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胡祥军,男,汉族,1986年5月18日出生,工作地点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咏梅与被告胡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咏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池咏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原告池咏梅自愿承担。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