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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宾新亮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宾新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04号罪犯宾新亮,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1)潭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宾新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潭中刑终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宾新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因发现漏罪,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雨法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宾新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连同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九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6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变更至2027年8月1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宾新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宾新亮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宾新亮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宾新亮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得分87.9分。因违规被扣0.5分。监内消费较低,二次减刑均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宾新亮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且数罪并罚,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从严掌握减刑幅度,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宾新亮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陈青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