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春平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春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75号罪犯黄春平,男,1977年6月1日出生,彝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法院于2000年1月7日作出(2000)温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春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同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25日作出(2000)浙法刑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4月1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浙刑执字第28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春平的刑罚改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5年7月15日、2007年11月19日、2011年6月1日,经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四个月,2014年10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1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进行了公��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夏海铭、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巾樱、马全刚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春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黄春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黄春平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无身份证号码,公安户籍平台无该犯户籍信息,真实身份不明,建议监狱查清缘由后再提请减刑,建议本次不予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春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93.8分,2014年12月、2015年1月、2月因欠任务等务被扣3分。原减刑缴纳罚金4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600元。该犯的身份户籍问题,已经户籍所在地���州省金沙县公安局新化派出所出具复函证实。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开庭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奖扣分通知单、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金沙县公安局新化派出所复函等证据材料证明。检察机关经庭审讯问调查罪犯黄春平身份户籍情况,核实金沙县公安局新化派出所复函后总结意见,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黄春平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罚金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属暴力犯罪,且有违规扣分,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春平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陈青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