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抗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朝晖与杨延钊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朝晖,杨延钊,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抗14号抗诉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朝晖,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延钊,男,194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申诉人赵朝晖因与被申诉人杨延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商洛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商中民一终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陕检民(行)监(2016)6100000000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桂 红审判员 董 琪审判员 黄海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芍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