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岑维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岑维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1237号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前进南路鼎湖新村二区三幢二卡,组织机构代码66647016-4。法定代表人:文贵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梅嫦,该公司员工。被告:岑维国,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岑维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