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徐某1、徐某2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1,徐某2,徐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徐某1,男,1956年出生,60岁,汉族,住安庆市。申请执行人:徐某2,男,1958年出生,58岁,汉族,住安庆市。被执行人:徐某3,男,1949年出生,67岁,汉族,住安庆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某1、徐某2与被执行人徐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徐某3发出(2017)皖0802执230号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徐某3协助申请执行人徐某1、徐某2办理被继承人徐善福名下位于安庆市宜城路XXXX室房产(产权证号:30××72)继承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继承人徐善福名下位于安庆市宜城路XXXX室房产(产权证号:30××72)由徐某1、徐某2、徐某3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二、继承人徐某1、徐某2、徐某3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思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 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