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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5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秦学明、秦国福、秦丽梅与陈闯、曹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学明,秦国福,秦丽梅,陈闯,曹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02民初5065号原告:秦学明,男,汉族,1954年6月20日生,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秦国福,男,汉族,1978年5月6日生,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秦丽梅,女,汉族,1987年3月11日生,住松原市宁江区。共同委托代理人:鲍淑丽,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闯,男,汉族,1987年2月17日生,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曹勇,男,汉族,1974年12月29日生,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仙台大街****号。代表人:王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月,该公司职员。原告秦学明、秦国福、秦丽梅与被告陈闯、曹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长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鲍淑丽,被告陈闯、曹勇,被告大地保险长春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学明、秦国福、秦丽梅诉称:2016年6月16日15时许,原告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三厂至两家子村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发展大路交叉路口时与沿发展大路第三条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陈闯驾驶的吉A205**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相撞,致秦学明及乘坐电动三轮车的李艳受伤,李艳经松原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车辆损坏。三原告系李艳的法定代表人。经交警认定,秦学明承担主要责任,陈闯承担次要责任,李艳无责任。曹勇的车辆在大地保险长春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陈闯是车辆驾驶人,请求判令被告死亡赔偿金473116.34元、丧葬费25779元,交强险赔付86400元,剩余412495.34元的40%即164988.14元由商业险赔付。如有不足由陈闯、曹勇赔偿。陈闯辩称:由保险公司赔偿。曹勇辩称:由保险公司赔偿。大地保险长春支公司辩称:肇事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50万元不计免赔。秦学明主张的医药费我公司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票据按实际赔付。护理按护理等级,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有异议,原告超过60周岁,不应支持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因原告已经63周岁,应按17年乘以11%。二次手术费因没有鉴定也无实际发生,请求金过高。交通费应以实际的票据为准。财产损失应该有票据和维修清单。商业险40%有异议,应该30%的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6日15时许,秦学明无证驾驶无号牌建设牌电动三轮摩托车沿三厂至两家子村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发展大路交叉路口时与沿发展大路第三机动车道由西向东由陈闯驾驶的吉A205**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相撞,致秦学明及乘坐电动三轮摩托车的李艳受伤,李艳经松原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秦学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闯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艳无责任。吉A205**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在大地保险长春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购买了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该车肇事时处于保险期内。另查明:陈闯垫付丧葬费20000元。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病历、出院诊断、司法鉴定书、鉴定费票据、户口簿、工作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确认陈述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首先,大地保险长春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死者李艳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其按照4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秦学明、秦国福、秦丽梅的合理损失为:李艳死亡赔偿金473116.34元(24900.86元×19年)、丧葬费25779元,合计498895.34元。上述赔款由大地保险长春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94067.1元,余款404828.24元由其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161931.3元(404828.24元×40%),合计255998.4元。因陈闯已垫付丧葬费20000元,该款由大地保险长春支公司予以支付。最终,大地保险长春支公司给付秦学明、秦国福、秦丽梅赔款235998.4元(255998.4元-2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秦学明、秦国福、秦丽梅赔偿款235998.4元。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陈闯垫付款20000元。三、驳回原告秦学明、秦国福、秦丽梅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78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负担711.2元(1778元×40%),原告秦学明、秦国福、秦丽梅负担1066.8元(1778元×60%)。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景辉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人民陪审员  张彦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刘佳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