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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浙江鼎铃电器有限公司与许莉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鼎铃电器有限公司,许莉飞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704号原告:浙江鼎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乡中国鞋都沿江工业区**号地块。法定代表人:魏锡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勇,协会推荐。被告:许莉飞,女,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浦城县,系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二区G3-17951A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鼎铃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许莉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现原告浙江鼎铃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鼎铃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鼎铃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浙江鼎铃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瑶人民陪审员  王建年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万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