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民终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肖明英、尤溪县锦鸿典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明英,尤溪县锦鸿典当有限公司,佘友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终5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明英,女,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银香、林建明,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尤溪县锦鸿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城关镇环城路28号101室。法定代表人:郑存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川,福建沈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佘友平,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上诉人肖明英因与被上诉人尤溪县锦鸿典当有限公司、佘友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建宁县人民法院(2016)闽0430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一审原告)肖明英以其已另行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故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明英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它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建宁县人民法院(2016)闽0430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肖明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肖明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肖明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文绣审 判 员  吴XX代理审判员  谢明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