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唐山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山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邸静,唐山中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时尚家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0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山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同济道与龙泽路交口西行60米东方企业集团院内。法定代表人:方合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国,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同济道与龙泽路交口西行60米东方企业集团院内。法定代表人:方合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卫国,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邸静,女,1970年4月9日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山中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时尚家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会展广场西侧东方时尚家地下广场。法定代表人:佘恩刚,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唐山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邸静,原审被上诉人唐山中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时尚家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5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山东方房地产集团有��公司、唐山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依法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513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2、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事实和理由:一、原一审、二审法院判令申请人承担全部赔偿,欠缺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审查确认,证据不足。1、原一审、二审认定商铺被淹完全是申请人的过错所致,明显与事实不符。2、无因果关系鉴定,不能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3、原审对营业损失数额的认定,明显错误。三、原一审、二审判决物业费全部退还,明显错误。l、租赁合同并未解除,且被申请人仍占有使用承租房屋,判令退还物业费用,无事实依据。2、原审法院在判决支持营业损失的情况下,同时判令退还物业费用,属对同一损害后果进行的双重赔偿。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再审,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雨水倒灌致使涉案商铺被淹引起的纠纷。东方物业公司虽然采取了堆放沙袋、堵水、使用抽水机抽水等措施,但鉴于商场地下阶梯不够高等原因,东方物业公司所采取的上述措施不足以证明此次至损过程中其已尽到足够义务,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程度。关于被淹物品的损失、装修的损失等,原审法院委托了价格认证中心予以鉴定。原审法院基于鉴定所确定的数额,考虑了当时暴雨的非人为因素,酌情由二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部分损失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关于不应退还物业费用等问题,因商铺被水淹后双方进行协商邸静实际未实际营业,原审法院判决返还物业费等并无不当。且原审法院也未全额支持邸静的营业损失,不构成重复计算损失赔偿的��题。综上,再审申请人东方物业公司、东方地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山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晓梅审判员 张守军审判员 宋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立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