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6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中冠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家庆张之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冠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段绍丽,张家庆,张之逸,重庆全兴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渝0113民初6521号原告:重庆中冠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段绍丽,女,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张家庆,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张之逸,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全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中冠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冠公司)与被告段绍丽、张家庆、张之逸、重庆全兴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中冠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冠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冠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中冠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霭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元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