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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孙永胜与阮子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胜,阮子俊,邵旭东,阮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628号原告:孙永胜,住农安县。被告:阮子俊,住农安县。被告:邵旭东,住农安县。被告:阮金海,住农安县。原告孙永胜与阮子俊、邵旭东、阮金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孙永胜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