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孙永胜与阮子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胜,阮子俊,邵旭东,阮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628号原告:孙永胜,住农安县。被告:阮子俊,住农安县。被告:邵旭东,住农安县。被告:阮金海,住农安县。原告孙永胜与阮子俊、邵旭东、阮金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孙永胜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