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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罗冬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冬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6刑初438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冬。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海龙检公诉刑诉[2017]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罗冬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琼AAX**的汽车途经海口市龙华区金垦路世代雅居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随后,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罗冬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9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冬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冬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罗冬与朋友吴某某等人到海口市金垦路湘味苑饭店吃饭,期间,被告人罗冬喝了红酒。到了21时许,被告人罗冬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琼AAX**的汽车途经海口市龙华区金垦路世代雅居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随后,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罗冬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9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吴某某的证言,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罗冬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冬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冬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罗冬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在100mg/100ml以下且系初犯,酒后驾车没有造成其他损失及后果,认罪悔罪态度好,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罗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冬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符殷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胡 程书 记 员 裴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