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9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阮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黄某某,阮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刑初20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男,汉族,1991年7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女,汉族,1967年6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告人阮某某,男,汉族,1974年3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12月7日被白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经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白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河县看守所。白河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被告人阮某某造成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合并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述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为确保案件达成协议后,能够顺利执行到位。本院依法对阮某某家庭所有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人阮某某家庭所有的房屋一幢。在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对该房进行变卖、转让、赠与、抵押等行为。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熊英俊审 判 员  杨无华人民陪审员  张显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宗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