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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与刘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刘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31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法定代表人:李洪,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彭金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黄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员工。被告:刘西,男,汉族,1994年4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与被告刘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刘西银行存款406337.4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西在银行的存款406337.4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易晓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楠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