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1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威与于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威,于智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720号原告:刘威,男,汉族,1970年5月16日出生,住安达市。被告:于智慧,男,汉族,1979年1月3日出生,住安达市。原告刘威与被告于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威撤诉。案件受理费1,625.00元,减半收取计813.00元,由刘威负担。审 判 长  盖凤娟人民陪审员  刘 亮人民陪审员  李婉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馨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