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吉岩与白国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吉岩,白国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406号原告赵吉岩,男,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白国有,男,黑龙江省巴彦县松花江乡。本院在审理赵吉岩诉白国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吉岩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吉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海桥审判员 张志芬审判员 王孟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旭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