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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吉岩与白国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吉岩,白国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406号原告赵吉岩,男,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白国有,男,黑龙江省巴彦县松花江乡。本院在审理赵吉岩诉白国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吉岩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吉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海桥审判员  张志芬审判员  王孟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旭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