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邹昌奇、殷丽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昌奇,殷丽彦,蓬莱市福鑫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7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昌奇,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殷丽彦,女,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成晓明、原丰香,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蓬莱市福鑫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刘家沟镇安香于家村。法定代表人:于渤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世灿、陈泰来,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邹昌奇、殷丽彦因与被上诉人蓬莱市福鑫橡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5)蓬登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5)蓬登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邹昌奇、殷丽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罗春光审判员 郑 勇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