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24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相洋与丛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洋,丛春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24民初271号原告:长海县君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基男,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尧兴,男,1950年12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长海县獐子岛。原告长海县君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尧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长海县君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长海县君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